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规定
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状、数额加以汇总以供参考。罪 状数额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注意: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其他严重情节”: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另,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达到本条前述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司法认定关于本罪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该罪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仍然存在不少争议,具体包括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明知的认定,销售金额的计算,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等问题。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者的“明知”,不仅需要考虑销售者的供述,还需要综合考虑与销售行为有关联的各种因素。
一般而言,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销售者自身的因素。一般而言,销售者经验越丰富,就对其销售之商品的品牌、供销渠道、生产厂家等越了解,商品真假辨别能力强,认识到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可能性就越大。销售者长期大规模从事商品销售的认识能力比较强,一般可以推定其主观上的“应当知道”。
2.商品本身因素。看有无质量合格标记、标签、包装说明书,如果没有,则可能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销售行为方面因素。在进货上,看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手续是否齐全、进货价格是否合理、进货数量是否正常;在销售上,对销售方式、价格、时间、地点、售后服务等可以酌情予以参考。商品售出后,如果消费者反映不太满意,要求更换、退货、修理较多的,销售者应该有意识该类商品可能有问题。针对该问题,销售者如果采取积极措施,如停止销售该商品、退货等,可能反映出销售者对该商品为假货可能并不“明知”。如果销售者并未采取相关措施,而是逃避或不认账,可以推定出销售者对该商品为假货主观上具有“明知”。
4.其他如销售者本人之供述、证人证言,工商机关曾经对此作出过处罚、查证等事实。又如销售者为了逃避检查,将商品藏匿隐秘处,在检查时并对商品进货渠道进行虚构等。这都一定程度上可推定出销售者主观上的“明知”。
(二)“销售金额”的计算方式“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至于销售金额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常会借鉴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来认定“销售金额”。具体计算方式: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需要注意的是,“非法经营数额”同时涵盖了“销售金额”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两个概念,也即“非法经营数额”适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和未遂两种形态。
(三)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本罪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需要注意,对于基本犯未遂的货值金额要求达到基本犯销售金额的3倍,但对于加重犯货值金额却没有做出高出加重犯销售金额3倍的要求。这意味着,对于基本犯未遂的数额认定与加重犯未遂的数额认定采取了不同的标准。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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